可以寄電子報給對方嗎?支援 8 個國家與地區的同意檢查工具
交換過名片的人可以寄嗎?公司網站上公開的地址呢?海外的客戶呢?答案取決於對方所在的地方,以及您如何取得對方的地址。選擇這兩項,就能看到能否寄送,以及可以寄送時必須做到哪些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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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定結果(台灣)
可以寄送
適用的法律: 個人資料保護法(台灣沒有垃圾郵件專法)
理由
台灣沒有垃圾郵件專法,適用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。寄信給透過已告知電子報/行銷目的(第 8 條告知事項)的表單所蒐集的地址,屬於目的範圍內的利用。
每封信都要放入
- 免費的拒絕行銷方式(首次行銷時必須提供;最好每期都附上)
- 您的名稱與聯絡方式
- 法律未要求在主旨標示「廣告」
應保存的紀錄
- 每筆訂閱的時間、方式,以及所顯示的第 8 條告知事項(同意的舉證責任在蒐集者)
- 所有拒絕行銷的人,以便立即停止寄送
雙重確認(確認信)
不是義務。
本工具依本頁所列的法令與官方指引提供一般資訊,並非法律意見。結論可能因個別情況而不同,如有疑問,請洽詢律師或主管機關。
使用方式
- 選擇收件者所在地,以及是公司信箱還是一般個人。英國的規定在法人訂閱者(公司等)與獨資經營者之間不同,因此請擇一選擇。
- 選擇取得地址的方式。選擇既有客戶或詢問時,可能會追加詢問,例如最後一次購買的時間。
- 畫面會顯示判定結果、理由、每封信必須放入的項目,以及應保存的紀錄。所有內容都在您的瀏覽器中執行,不會傳送任何資料。
判定結果的意思
- 可以寄送:有寄送的依據,例如對方自行訂閱。仍須遵守標示寄件者與取消訂閱等規定。
- 有條件可以寄送:法律的例外允許寄送,但附有期限或可寄送內容等條件。請在理由中確認條件。
- 合法,但強烈不建議:並未被禁止,但很可能招來檢舉並被歸入垃圾郵件。
- 不可寄送:寄送前需要取得同意。
- 視情況而定:答案因國家或具體情況而異,例如歐盟的公司地址。請確認收件者所在國家的規定。
各國家與地區的規定
- 台灣:沒有垃圾郵件專法,適用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。蒐集時告知行銷目的、在目的範圍內利用,並在當事人拒絕時立即停止。
- 美國:CAN-SPAM 採事後拒絕(opt-out),不需要事前同意。每封信都需要廣告標示(沒有明確同意時)、實體郵寄地址,以及有效的退訂方式。Gmail 與 Yahoo 期望您只寄給自行訂閱的人。
- 歐盟:原則上需要同意。例外是軟性選擇加入:可以針對自己的類似產品,寄信給在銷售過程中取得地址的客戶。公司地址的處理方式因國家而異:德國要求同意,法國則允許與職務相關的 B2B 郵件不經同意寄送。
- 英國:個人(包括獨資經營者)需要同意或軟性選擇加入(銷售及洽談銷售)。法人訂閱者不需要同意,但必須表明身分,具名個人的地址則適用 UK GDPR。
- 加拿大:CASL 要求明示或默示同意。來自購買的默示同意有效兩年,來自詢問的有效六個月。名片與公開地址只涵蓋與對方職務相關的訊息。
- 澳洲:Spam Act 要求明示或推定同意。公開地址只涵蓋與對方職務相關的訊息,並禁止使用地址蒐集軟體及以其製作的名單。取消訂閱須在 5 個工作天內生效。
- 日本:事前同意(opt-in)。例外包括以書面(如名片)提供地址的人、與您有交易關係的人,以及自行公開地址且未附拒絕聲明的企業。必須保存同意的紀錄。
- 韓國:明確的事前同意。唯一的例外是:對透過有償交易直接蒐集的地址,在交易結束後六個月內寄送同類商品的廣告。主旨開頭須加上 (광고),並每兩年再確認同意。
常見的誤解
- 「B2B 郵件一律不需要同意。」視國家而定。德國與韓國對公司地址也要求事前同意;加拿大的默示同意只涵蓋與對方職務相關的訊息。
- 「買過一次的人可以一直寄。」加拿大的默示同意在購買後兩年結束,韓國的例外在交易結束後六個月結束。
- 「只要有取消訂閱連結,什麼信都合法。」每個國家都要求提供取消訂閱方式,但美國以外的地方,首先還需要寄送的依據。
- 「寄信請求同意沒有問題。」在日本,政府指引把請求同意的郵件本身也視為廣告郵件。
購買的名單與爬取的地址
在加拿大、澳洲、日本與韓國,以及歐盟與英國的一般個人,沒有同意就不能寄信給購買的名單(歐盟與英國的公司地址則視國家與收件者而定),澳洲與韓國也禁止以軟體蒐集地址。在美國並不違法,但 Google 要求寄件者不要購買電子郵件地址,購買名單中的無效地址與垃圾郵件陷阱也會拖累整份名單的送達率。
保存每位訂閱者的寄送依據
Newsletter Ready 會為每位訂閱者記錄可以寄送的依據(同意、名片、既有客戶關係或公開地址),沒有依據的地址不會被加入。歐盟與英國的組織,訂閱表單採用雙重確認;每一期都會附上所在地區要求的頁尾;加拿大的組織在默示同意失效時會自動停止寄送;台灣的組織,訂閱表單會自動顯示第 8 條的告知事項。
資料來源
- 個人資料保護法(全國法規資料庫)
- FTC「CAN-SPAM Act: A Compliance Guide for Business」(美國,英文)
- 15 U.S.C. 7704(CAN-SPAM 的要求與加重違法行為,美國,英文)
- Google:電子郵件寄件者規範(英文)
- ePrivacy 指令 2002/58/EC 第 13 條(歐盟,英文)
- GDPR(規則 (EU) 2016/679)第 4、7、14 條及前言第 32 點(歐盟,英文)
- 德國:§ 7 UWG(德文)
- CNIL:對潛在客戶與客戶的電子行銷(法國,法文)
- ICO: Electronic mail marketing(英國,英文)
- Canada's Anti-Spam Legislation (S.C. 2010, c. 23)(加拿大,英文)
- PIPEDA 第 7.1 條(加拿大,英文)
- ACMA: Avoid sending spam(澳洲,英文)
- Spam Act 2003 (Cth)(澳洲,英文)
- 日本:特定電子郵件法(e-Gov,日文)
- 日本:總務省・消費者廳「特定電子郵件寄送等相關指引」(日文)
- 韓國:資訊通訊網法第 50 條(韓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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