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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電子報與行銷 Email 的法規:個資法第 20 條、告知義務與拒絕行銷

2026年10月21日更新

台灣目前沒有專門規範垃圾郵件的法律,寄送電子報與行銷 Email 主要受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(個資法)規範。重點是:以行銷為目的告知並蒐集電子郵件地址、在合法範圍內利用,以及當事人拒絕時立即停止。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與法務部函釋整理。

重點整理

  • 沒有垃圾郵件專法:「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」只停留在草案,從未完成立法。因此法律並未要求主旨標示「廣告」。
  • 蒐集要有依據:例如經當事人同意(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),或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(第 2 款)。訂閱表單應告知行銷目的。
  • 告知義務:直接向當事人蒐集時,須告知第 8 條規定的事項(蒐集者、目的、類別、利用期間・地區・對象・方式、當事人權利等)。
  • 拒絕行銷:當事人表示拒絕時,應即停止利用其個資行銷(第 20 條第 2 項)。首次行銷時應提供拒絕的方式,費用由寄件者負擔(第 20 條第 3 項)。
  • 公司信箱:能識別特定個人的公務信箱(例如姓名開頭的公司信箱)也屬於個人資料,沒有 B2B 例外。

可以寄給誰:蒐集與利用的依據

私人企業蒐集個人資料,須有特定目的,並符合第 19 條第 1 項的事由之一,例如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」或「經當事人同意」。利用個資時,原則上須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(第 20 條第 1 項)。

以訂閱表單蒐集時,只要清楚告知目的是寄送電子報與行銷資訊,寄送電子報就屬於目的範圍內的利用。依第 7 條第 3 項,告知後當事人未表示拒絕而提供個資,推定同意蒐集。依第 7 條第 4 項,同意的事實由蒐集者負舉證責任,因此應保存訂閱的時間與方式等紀錄。

對既有客戶行銷,依法務部函釋,行銷內容與契約之間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時,屬於目的範圍內,不需要另外取得同意;但與契約無關的商品或服務(包括第三人的商品),須依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另外取得同意。

訂閱表單上的告知事項(第 8 條)

直接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時,應明確告知下列事項:

  • 蒐集者的名稱
  • 蒐集的目的
  • 個人資料的類別
  • 個人資料利用的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(含資料儲存或傳輸的地區)
  • 當事人依第 3 條得行使的權利及方式(查詢、閱覽、製給複製本、補充或更正、停止蒐集處理利用、刪除)
  •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資時,不提供將對其權益的影響

拒絕行銷與取消訂閱

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,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(第 20 條第 2 項)。法務部函釋指出,拒絕後不論目的內或目的外,以後都不得再利用其個資行銷。首次行銷時,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的方式,並由寄件者支付所需費用(第 20 條第 3 項)。

法條只明文要求「首次行銷」時提供拒絕方式,但當事人隨時都可以拒絕,因此實務上建議每一封電子報都附上免費、不需登入的取消訂閱連結,並立即生效。

罰則

違反第 20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(未停止行銷、未提供拒絕方式),由主管機關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者,按次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(第 48 條)。違反第 8 條告知義務亦同。沒有合法依據而蒐集或利用個資(第 19 條、第 20 條第 1 項),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(第 47 條)。企業的代表人亦可能被處同額罰鍰(第 50 條)。

2025 年 11 月修正的個資法尚未施行(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),上述與行銷相關的條文內容與罰鍰金額在新法中大致相同。

常見問題

在台灣寄電子報,主旨一定要標示「廣告」嗎?

不需要。要求標示「廣告」的是「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」草案,但該草案從未完成立法。目前規範寄送電子報的主要是個人資料保護法。

寄電子報給既有客戶需要另外取得同意嗎?

依法務部函釋,行銷內容與契約之間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時,屬於蒐集目的範圍內,不需要另外同意。若是與契約無關的商品或第三人的商品,須另外取得當事人同意。當事人拒絕時,應立即停止。

寄給公司信箱(B2B)也要遵守個資法嗎?

要。法務部函釋指出,公務電子郵件信箱如能識別特定個人,屬於個人資料。像 info@ 這類無法識別個人的共用信箱,一般不屬於個人資料,但是否能識別仍須個案判斷。

每封電子報都要放取消訂閱連結嗎?

法條明文要求在首次行銷時提供拒絕方式,但當事人隨時都可以拒絕,而且拒絕後必須立即停止,因此建議每封都放免費、不需登入的取消訂閱連結。

違反規定會被罰多少?

未停止行銷或未提供拒絕方式,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,按次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。沒有合法依據而蒐集或利用個資,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(個資法第 47、48 條)。

Newsletter Ready 如何處理

  • 地區設為台灣時,訂閱表單會自動顯示第 8 條的告知事項(蒐集者、目的、類別、期間、地區、權利等)。
  • 每一期電子報都附免費、不需登入的取消訂閱連結,取消後立即停止寄送。
  • 每位訂閱者都會記錄可以寄送的依據與時間,作為同意的證明。
  • 可依當事人請求刪除其個人資料。

資料來源

本指南僅提供一般資訊,並非法律意見。法規與數據可能變動,請確認資料來源,具體情況請諮詢律師。